索引号: 13564/2019-1455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3-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9-03-2511时09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兴隆县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兴隆县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兴隆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办字〔2018〕156号)文件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活力,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二、主要任务

  (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推进确权发证。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已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原则上承包期未满前不进行调整;对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或将股权量化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按村民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分配到村民小组,然后由村民小组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要加强林地管理,县、乡镇、村要健全档案,妥善保管。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由农(林)户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

  2.推进“三权分置”。探索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加快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落实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发包集体林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负责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不按合同约定造林、不采取封山育林等绿化措施、抛荒、毁损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集体林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稳定承包权。林地承包权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要稳定现有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集体林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林地承包权都属于承包农户;承包林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农户有权对承包林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其合法经营,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林地。确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区划为公益林的,按合同享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按合同享有停伐管护补助。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人对流转林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探索发放林地经营权证,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确保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拓展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改良土壤、建设林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经营林地;鼓励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林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3.规范合同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农村产权交易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农经)站要确定专人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林地。(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供销社)

  (二)落实生产经营自主权

  1.完善集体公益林管理。严格执行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公益林采伐政策,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探索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允许对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格控制采伐强度;允许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业,提高公益林综合利用效益。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财政局)

  2.放活集体商品林采伐。继续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社会力量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需要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确保其适时采伐林木。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和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为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行政审批局)

  (三)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

  1.推进集体林权稳妥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引导集体林权公开、公平、有序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对林地承包权进行互换或转让的,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的,以流转林地经营权为主。经营主体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依法设定抵押的,须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到已经建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要完善林权流转功能,完善林权流转服务,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服务。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可依法流转给社会力量。加强对社会力量流转林权的监督管理,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和违规处理等作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

2.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发展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林果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逐步扩大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涉林项目规模。新型经营主体在国家重点林业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林业项目贷款规定的,可申请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新型经营主体造林成林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可申请财政部门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3.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13〕1号)要求,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林地资源状况,积极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走林草、林药、林菌、林牧立体开发、循环利用的路子,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积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休闲康养,推进集体林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可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下经济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和动植物养殖等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4.发展林果富民产业。推进林果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林果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林业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加快优势果品基地建设,培育一批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新型现代化果品示范区,带动林果生产向集约化、高效化方向发展。把大力发展林果产业作为山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国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及省重点生态工程,通过现代果品示范基地建设、低产园更新改造、推行抗寒抗旱栽培技术等措施,加快建设一批高产、稳产林果产业基地,示范带动林果产业发展。在环京津、环城镇、环景区地区建设一批集“生产、生态、生活”于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林果观光采摘基地,拓展林果产业的生态景观功能、农耕文化功能和休闲观光功能。(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四)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1.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按照“村有管理服务点、乡镇有管理服务站、县有管理服务中心”的要求,加快推进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三级”“网络”建设。全面了解林农最迫切、最广泛、最便利的服务需求,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林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林业和草原局)

2.强化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依托已建成的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完善林权收储交易、林产品销售等职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质审查、价格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3.完善县级林权流转定价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林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等综合因素,由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制定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本地林地流转指导价格。林木流转价格可由流转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或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林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争取开展政府购买林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研究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护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发展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作用。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合作社对接,构建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销社)

5.强化纠纷调处。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制定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妥善处理权属及合同等纠纷,制定重大纠纷案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虚构巨额回报炒买炒卖森林资源,促进林区和谐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政府要加强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的督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相关政策,密切合作,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协调联动,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财政扶持。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建设任务和可支配财力状况,将造林育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按属性纳入省、市、县相关专项规划。扶贫开发、小流域治理等支农项目,要加大植被建设力度,提高林草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升重点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水平。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天然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水平。

(三)强化金融支持。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和《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冀金办〔2010〕40号)规定,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在符合本机构基本信贷制度的前提下,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加大对林业的支持力度。适时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深入推进森林保险发展,发挥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惠农惠林作用。扩大森林类保险险种范围和覆盖面,鼓励森林保险承办机构适度创新,开办商业性森林保险,探索开展特色商品林保险试点。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宣传活动。围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三权分置”重大理论创新、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体系建设等重点内容,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