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2023-1485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4-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县直部门聘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4-0708时52分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县直部门法律顾问聘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冀政办字〔2020〕17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兴隆县县直部门聘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十五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论述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聘任要求(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及聘任、考核工作;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及在履职期间的权利、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合同解除及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期限。

《办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我县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现实情况、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相适应,所指定的工作职责、审查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的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推进我县县直部门法律顾问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县县直部门聘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