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5-00008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5-01-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2024]第034号
姓名:赵洪江,性别:男,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赵洪合):***********,工作单位:无。
经依法查明:2023年9月15日赵洪江以野猪毁坏庄稼为由,在兴隆县大杖子镇姜家庄村12组南沟姜存良家承包山场内疑似野猪行走的路径放置猎夹;2023年9月20日赵洪江,在兴隆县大杖子镇姜家庄村12组南沟姜存良家承包山场内用猎夹猎捕一头野猪(幼猪),之后把野猪抱回家中饲养准备养肥了食用。当天赵洪江有将猎夹放置在距离放置猎夹西南方向一米左右的地方,准备再次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2023年10月10日下午4时兴隆县森林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在当事人赵洪江及见证人齐相林的见证下将野猪放归大自然。经承德态安生态环境资源鉴定中心鉴定,赵洪江猎捕的动物是野猪,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一只价值500.00元。承德市人民政府规定,承德市全城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4年9月13日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洪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兴检刑不诉【2024】122号),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兴检刑行意【2024】57号)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承德态安生态环境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承环资鉴字【2023】第160号)、封存(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铁质猎夹壹个);2、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1305016873080000014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