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4-0100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4-05-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林草罚决字[ 2024 ]第009号
2024-05-1009时13分 浏览次数: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 2024 ]第009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祥,性别: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无,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开始,在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先后多次到兴隆县陡子峪乡前干涧村2组李振、李井海、李全家承包地内放置猎夹,9月21日猎捕到獾一只,李祥将其打死后放置到冰柜中保存。经承德态安生态环境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李祥捕获的动物为狗獾,狗獾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只价值800元(整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承德态安生态环境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评估方法》和《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林草规【2023】1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野生动物(死体壹只)及猎捕工具(铁质猎夹肆个);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 13050168730800000145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4年5月7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