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2023-17093 |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了《兴隆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县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县政府领导简介、分工,工作规则、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2.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
3.政府工作报告。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信息、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及结果。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兴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hbxl.gov.cn/)。
2.其他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同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责制作相关领域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申请书的获取。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兴隆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也可在“兴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bxl.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见附件1)。
(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及时间确定。
1.互联网渠道申请:申请人可进入“兴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兴隆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交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县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书,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收件回执。申请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快递寄送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编:067300,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传真号码:5053557,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办理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详见附件2。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依据本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属于重复申请并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或其他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息公开答复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兴隆县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兴隆县西大街兴隆县政府
电话号码:0314-5052191;传真号码:0314-505355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夏令)/13:30-17:30(冬令)。
五、监督和救济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兴隆县各乡镇、街道及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疑义的,可以向本机关进行咨询或投诉,投诉的请将投诉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