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历史沿革
2024-03-2815时29分 浏览次数:

据境内洞庙河、前苇塘、南双洞、半壁山、寿王坟等地出土的文物考证,兴隆境内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群居。挖掘遗址证实,大多属内地人移居于此,历史上称为红山文化系统。

殷商(约公元前16-11世纪),为孤竹国领地。

公元前11世纪,武王伐纣灭商后,这里是周王朝召公的诸侯国--燕的地域。

春秋时代,属无终国。

战国时期,属燕国辖。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赢政统一中国后,兴隆境域东部属右北平郡,西部属渔阳郡。

公元前207年,这里被匈奴势力吞并,为冒顿单于领属,为匈奴右地。

西汉(前206-公元25年),汉承秦制,实行郡国并行之制。汉武帝时(前140年),兴隆属右北平郡的俊靡县。

汉元狩四年(前119年),汉出兵击溃匈奴冒顿单于后,兴隆西部归属幽州刺史部渔阳郡,东南部为俊靡县、令支县。

东汉(25-220年),兴隆属右北平郡的俊靡县。

三国(220-265年)兴隆为魏国右北平郡的俊靡县。

西晋(265-316年),西晋统一后,仍为三级政权,行郡国并行制。兴隆属北平郡(治所徐无,今遵化西),后改属燕国。咸年初并入北平郡改隶,后又还隶。

东晋(317-420年),兴隆先后属后赵、前燕、前秦、后燕、北魏的幽州渔阳郡。

南北朝(420-580年),兴隆属安州(治所在燕乐,今隆化县境内)的安乐郡(治所在安市,今北京市密云区境内)。

隋代(581-618年),改州为郡。兴隆属渔阳郡(治所在无终,今天津市蓟州区境内),分别由无终、密云二县管辖。

唐代(618-907年),武德元年(618年),高开道取隋北平郡,进占渔阳郡,自称燕王,改元始兴,建都渔阳,兴隆属燕国辖。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以民少吏多,改革其弊,大加并省。因山川形便,分全国为十道,道下设州。兴隆西部属河北道檀州,南部属蓟州,北部归属燕乐、渔阳二县地,归奚饶乐都督府辖。

五代十国(907-960年)初,兴隆属后梁。后唐同光元年(923年),李存勖灭后梁、燕,于魏州称帝,兴隆为幽州、檀、妫州分辖。契丹天显十一年(936年)十一月,契丹耶律德光册立石敬瑭为大晋皇帝。石敬瑭割幽、蓟、檀、妫等十六州给契丹,兴隆随之归契丹。契丹称辽国后,西南部为南京道(治所在宛平,今北京)析津府,东北部属中京道辖。分别由遵化、密云、渔阳三县辖。

北宋、辽时代(960-1127年),后周显德七年(960年),赵匡胤废周自立,定国号曰“宋”,史称北宋。宋景德元年(1004年),宋真宗在澶渊郡与辽订立和约--澶渊之盟,双方以白沟为界,兴隆地属辽国南京通析津府。

南宋、金时代(1127-1279年),金天会五年(1127年)四月,北宋亡。五月,宋康王赵构即位于南京应天府,史称南宋。金皇统元年(1141年)十一月,宋金签订和约--绍兴和议,双方以淮水中流为界,兴隆地属金国中都路蓟州。

元朝时代(1279-1368年),兴隆北属兴州(开平),南属蓟州,西属檀州。

明朝时代(1368-1644年),兴隆南部为京师顺天府蓟州辖,东部归遵化县、迁安县辖,西部归密云县辖。

清朝时代(1644-1911年),兴隆归直隶省顺天府辖,东部属承德府辖,南部为迁安、遵化、蓟县辖,西部归密云县辖。顺治十八年(1661年),遵化县马兰峪始建皇陵后,兴隆大部分境域被划为“后龙风水”禁区,由马兰镇总兵管辖。

民国4年(1915年)3月,兴隆“后龙风水”禁区开禁,归京兆特别区遵化县辖。

民国9年(1920年)10月,为京兆特别区蓟县辖。

民国10年(1921年)秋,复归遵化县辖。

民国19年(1930年)3月,遵化县政府以兴隆“地处边鄙,鞭长莫及”为由,呈报河北省民政厅,申请建兴隆县。当年8月,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兴隆县。自此,兴隆县正式置县。

民国22年(1933年)4月21日,日军占领兴隆。7月1日,兴隆划为伪热河省承德县辖,建立伪承德县兴隆办事处。

民国27年(1938年)1月,撤销伪兴隆办事处,恢复兴隆县制,建立伪兴隆县公署。

民国27年(1938年)6月17日,晋察冀军区第四纵队(司令员宋时轮、政委邓华)率部解放兴隆。7月,在兴隆县与邻县的边缘地带组建兴(隆)滦(平)丰(宁)、承(德)兴(隆)平(泉)联合县。

民国29年(1940年)2月,建立迁(安)遵(化)兴(隆)联合县。4月,建立蓟(县)平(谷)密(云)联合县。11月,建立蓟(县)宝(坻)三(河)和平(谷)密(云)兴(隆)联合县。

民国30年(1941年)12月,建立承(德)滦(平)兴(隆)联合县。

民国32年(1943年)7月,建立承(德)青(龙)遵(化)联合县和蓟(县)遵(化)兴(隆)联合县。

民国33年(1944年)3月,建立承(德)兴(隆)和青(龙)平(泉)两个联合县级。

上述各联合县均辖兴隆部分境域。

民国34年(1945年)9月,日本投降后,各抗日联合县撤销,恢复兴隆县建制。

民国38年(1949年)3月,兴隆隶属热河省辖。

1956年1月,热河省撤销,兴隆划归河北省承德专署辖。

1960年5月,承德专署与承德市合并,兴隆由承德市辖。

1961年5月,恢复承德专署,兴隆复归承德专署辖。

1993年7月,撤销承德地区行署,实行地市合并,兴隆隶属承德市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