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79/2024-0064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大水泉乡 |
成文日期: 2024-03-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大水泉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水泉镇罚决〔2024〕03号
当事人:张秀平,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群众,
身份证号:******************,
电话号:186****7862,
居住地址为兴隆县大水泉镇庆丰村7组。
根据在 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的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3 日对你(单位)
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山采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2年6月修兴隆县大水泉镇庆丰村七组北沟没有上级项目的小组路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山采石,在兴隆县大水泉镇庆丰村七组北沟起石片子擅自开采山石闪长岩242.3立方米,其中:39.7立方米闪长岩,已经用于庆丰七组小组刘占华房上边小组的路边垒护坝,剩余202.6立方米闪长岩堆积在兴隆县大水泉镇庆丰村七组北沟分支(起石片子)处,尚未使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有关事实有 1、相关人员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证据照片;4、第三方公司测绘报告;5、第三方公司检验报告;6、兴隆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调查全过程影音资料 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张秀平停止开山采石的行为;
2、没收张秀平开山采石违法所得,开采闪长岩39.7立方米,单价认定47.67元人民币,总计1892.5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玖拾贰元伍角);没收张秀平开采剩余堆积在兴隆县大水泉镇庆丰村七组北沟(起石片子)闪长岩202.60立方米。
3、并处罚金张秀平违法所得的10%,1892.50元人民币*10%=189.25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玖圆贰角伍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财政局,开户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54044012200004942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兴隆县大水泉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51
大水泉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