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69/2024-1762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青松岭镇 |
成文日期: 2024-12-3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青松岭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友海,身份证号:132623********1511,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北三岔口村3组251号。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对北三岔口村王友海房屋东侧土地内堆放建筑废料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4月,你在青松岭镇北三岔口村3组自己住宅东北侧土地内,堆放建筑废料垫地压占土地,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要求清除土地上堆放的建筑废料。后经初步核查此地块为林地后,将该线索上报到林草局,2024年10月8日林草局复函经核查该地块不属于林地规划。
经核实该地块是王友海用自己的承包地与他人对换过来的土地,经限期整改并多次催告,当事人未按要求清除土地内的建筑废料,直接在平整后的建筑废料上面覆土种植玉米。2024年5月青松岭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德东瑞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到实地进行了测绘,结果为:总面积646平方米。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住建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本行政机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并多次催告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第三方测量报告、案件线索移交函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住建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2立方米以上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2025年4月20日前清除土地上堆放的建筑废料;
2.处罚款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40440********942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兴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青松岭镇人民政府
2024年 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