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兴隆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2024-12-3114时18分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兴政批[2024]204号)文件规定,现就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公示:

一、半壁山镇驴儿叫烈士陵园

保护范围:268.07平方米。

1、西北角J1:X4475444.784  Y39565012.851

2、东北角J2:X4475440.538  Y39565032.173

3、东南角J3:X4475427.304  Y39565029.265

4、西南角J4:X4475431.550  Y39565009.943

二、安子岭乡马架沟烈士陵园

保护范围:5309.16平方米。

1、西北角J1:X4482979.914   Y39578880.392

2、东北角J2:X4482975.679   Y39578914.502

3、东南角J9:X4482870.317   Y39578887.411

4、西南角J10:X4482865.167  Y39578847.942

三、挂兰峪镇西安烈士陵园

保护范围:588.02平方米。

1、东北角J1:X4466265.737   Y39552881.237

2、东南角J3:X4466244.777   Y39552889.668

3、西南角J9:X4466223.351   Y39552863.458

4、西北角J10:X4466225.323  Y39552861.177

四、八卦岭满族乡战斗英雄大明烈士墓

保护范围:50.70平方米

1、西北角J1:X4459112.846   Y39561194.638

2、东北角J2:X4459116.180   Y39561198.262

3、东南角J3:X4459108.651   Y39561205.286

4、西南角J4:X4459105.317   Y39561201.663

五、孤山子镇邓家庄革命烈士纪念碑

保护范围:200.47平方米,含包森将军墓和包森纪念馆。其中地块1包森纪念馆39.84平方米:

1、西北角J1:X4462054.606   Y39573469.709

2、东北角J2:X4462051.772   Y39573473.808

3、东南角J3:X4462045.274   Y39573469.149

4、西南角J4:X4462048.108   Y39573456.050

地块2包森将军墓160.63平方米:

1、西北角J1:X4461981.061   Y39573350.664

2、东北角J4:X4461984.365   Y39573370.501

3、东南角J7:X4461976.407   Y39573367.878

4、西南角J8:X4461972.421   Y39573354.358

六、上石洞乡上石洞村“英勇四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223.24平方米

1、西北角J1:X4482264.577   Y39535737.964

2、东北角J2:X4482261.413   Y39535753.591

3、东南角J3:X4482248.541   Y39535751.857

4、西南角J4:X4482249.518   Y39535736.053

七、北营房镇四顷地革命烈士墓

保护范围:167.92平方米

1、西北角J1:X4491721.594    Y39546276.231

2、东北角J5:X4491721.301    Y39546307.484

3、东南角J6:X4491714.210    Y39546302.737

4、西南角J10:X4491720.112   Y39546275.836

八、蘑菇峪镇民族英雄孙永勤故居

保护范围:1280.41平方米

1、西北角J1:X4490075.409    Y39596429.974

2、东北角J2:X4490086.504    Y39596459.841

3、东南角J3:X4490049.085    Y39596474.117

4、西南角J4:X4490038.113    Y39596443.759

九、六道河镇朱家沟烈士陵园

保护范围:4434.40平方米

1、西北角J1:X4468891.426    Y39523011.166

2、东北角J3:X4468892.137    Y39523096.320

3、东南角J9:X4468844.677    Y39523118.060

4、西南角J14:X4468849.281   Y39523026.480

十、六道河镇朱家沟“将军洞”

保护范围:以洞口为主体,保护面积200平方米。

十一、雾灵山镇大安峪石刻

保护范围:以墙体石刻为主体,保护面积150平方米。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兴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