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0/2024-1718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兴隆县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业务流程和办理规范
一、服务对象
餐饮店经营主体。
二、受理条件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1 | 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效力相同) |
2 |
食品经营许可 |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
3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 提供户外招牌设施外观、长宽、材质、设计效果图或实景图,并承诺落实市容及安全管理责任。 |
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提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序号 | 依据名称 | 颁布、实施时间 |
有关条款 |
具体内容 |
1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四、一张表单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报表
本申报表使用说明 1.选择到行政服务场所现场办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业务的(即提交纸质材料的),可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版块下载本申报表电子版,下载后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后打印,或打印空白表后手工填写相关信息。也可在行政服务场所领取空白表,手工填写相关信息。 2.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本表未涉及或相应部分填写不下的,应另行提交。 | ||||
申请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
经营场所 | ||||
联系电话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 | ||||
姓名 | 性 别 | |||
民族/国籍 | 职 务 | |||
户籍登记地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证件上传 | |||
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 □否) 注: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咨询服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的一项或多项。无需办理的事项请选“否”,无需填写信息。 | ||||
申请单位类型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 |||
经营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
主体业态 | □1.普通餐饮 □①特大型餐饮 □②大型餐饮 □③中型餐饮 □④小型餐饮 □⑤微型餐饮 □⑥美食城 □2.中央厨房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4.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 | |||
主体业态相关信息 | 1.是否通过网络经营:□是 □否 2.是否利用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是 □否如选择“是”,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经营项目 | □一、餐饮服务 □1.热食类食品制售 □2.冷食类食品制售 ①□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 ②□含冷荤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 □3.生食类食品制售 □4.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5.自制饮品制售 □二、食品经营管理 □1.食品销售连锁管理 □2.餐饮服务连锁管理 □3.餐饮服务管理 □三、食品销售 □1.散装食品销售 ①□含散装熟食 □不含散装熟食 □2.散装食品销售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①□含散装熟食 □不含散装熟食 | |||
职工人数(人) | 应体检人数(人) | |||
是否连锁经营 | □是 □否 | 连锁品牌 | ||
总部名称 | 总部住所 | |||
总部联系人 | 总部联系方式 | |||
仓库情况登记表(□有仓库 □无仓库) | ||||
| 是否为冷库 (是/否) | 仓库地址 | ||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1 | ||||
姓 名 | 性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任免单位 | ||||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2 | ||||
姓名 | 性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
任免单位 |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3 | |||
姓名 | 性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任免单位 |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1 | |||
姓 名 | 性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
任免单位 |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2 | |||
姓名 | 性 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
任免单位 |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3 | |||
姓名 | 性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任免单位 |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1 | |||
姓名 | 性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工种 | 联系方式 | ||
健康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2 | |||
姓名 | 性 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工种 | 联系方式 | ||
健康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3 | |||
姓名 | 性 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工种 | 联系方式 |
健康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4 | |||
姓 名 | 性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工 种 | 联系方式 | ||
健康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5 | |||
姓名 | 性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工种 | 联系方式 | ||
健康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6 | |||
姓名 | 性 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工种 | 联系方式 | ||
健康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7 | |||
姓名 | 性 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工种 | 联系方式 | ||
健康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8 | |||
姓 名 | 性 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工 种 | 联系方式 | ||
健康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9 | |||
姓名 | 性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工种 | 联系方式 | ||
健康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10 | |||
姓名 | 性别 | ||
民族/国籍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工 种 | 联系方式 |
健康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1. 2. 3. 4. 5. 6. 7. 8. 9. | ||||||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事项 一、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本申请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本申请单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开展经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经营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二、申请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咨询服务(□是 □否) | ||||||
申请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咨询服务承诺事项 一、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意见设置招牌设施,并确保施工和日常管理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定期对招牌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如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设置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招牌设施褪色、残缺、破损、倾斜或字体不全的,及时维修和更换,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四、因单位歇业、注销等原因不再使用招牌设施的,及时对招牌设施无条件进行拆除处理。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招牌设施的,将积极予以配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三、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是 □否) | ||||||
建筑结构 | 场所建筑面积(㎡) | |||||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 场所性质 |
| ||||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 名 称 | 建筑面积(㎡) | ||||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
建筑高度(m) | |||||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场所情况 |
用火用电 |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 |||||||
安全 疏散 |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应急广播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疏散指示标志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设施 | 口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 ||||||||
室内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 家具 | 装饰 织物 | 其他 | |
装修材料 燃烧性能等级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事项 (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承诺以下事项) 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申报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选择不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承诺以下事项) 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 三、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填表注意事项: 1.“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经营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楼层数。 2.“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上述内容。 3.“用火用电”一栏中,“燃气类型”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人工煤气等。 4.“安全疏散”一栏中,“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避难层(间)设置位置”按照实际位置填写,如建筑第几层或者具体位置。 |
五、一套材料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材料 数量 | 备注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通过线上办理的在办理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提交纸质件。 |
食品经营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经营的,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未利用自动设备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供。 |
户外招牌设施有关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有关文件至少应包括户外招牌设施的外观、长宽、材质、使用过程安全措施等的说明,设计效果图或实景图。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复印件 | 1份 | 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或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复印件 | 1份 | 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或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办理的无需提供。 |
六、办理流程及时限
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负责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业务办理工作。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对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实行一窗综合受理。鼓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点同步开展此项工作。行政审批部门汇总收取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一套申报材料,将申报表单和申报材料上传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时推送至有关部门办理;住建、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实行并联审批,实现申请人只需一次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项业务,最大程度减少申请人跑办次数,缩短办理时限。
(一)办理流程
1.食品经营许可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含受委托开展审批业务的乡镇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点)接收申请人现场提交或从河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的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一套材料,将信息推送至相关审批系统。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食品经营许可,办结后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邮寄)纸质证书,或获取电子证书。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后办理。(此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接收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招牌照明、材料、设计、施工等方面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出具符合要求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此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修改完善期间可正常开展经营。)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接收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邮寄。(此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情形
申请事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的,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两种方式办理。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经营场所除外),可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事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且消防安全检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所有申请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事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且消防安全检查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所有申请事项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