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3-1532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3-05-1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兴各单位:
《兴隆县进一步加强植被保护和恢复的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县委第十四届常委会第九十九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兴隆县委
兴隆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兴隆县进一步加强植被保护和恢复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以全面深入推行林长制为重点,全面提升林草资源管控水平,有效遏制破坏植被、侵占和破坏林地等违规违法行为,改进农业生产方式,防治水土流失,坚持“源头预防、管引结合、常态巡控、违法严惩”,建立健全部门和乡镇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植被保护和恢复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植被保护和恢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导全县植被保护和修复、违法处罚、执法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三个专业办公室,一是林草资源保护与修复办公室,设在县林草局,负责林草资源保护与修复、指导促进优化改进经济林生产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植被保护水平和覆盖质量。二是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开展执法监督等工作。三是代履行和公益诉讼办公室,设在县检察院,负责提起公益诉讼和指导执法部门对生态修复的代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林草资源保护分级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林草局为全县植被保护和恢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乡镇为本级辖区植被保护和恢复的责任主体,负责护林员选聘、培训、检查指导、管理考核,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源头管理;乡镇级林长对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具体负责,及时处置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行为。
第五条 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全覆盖;负责护林员出勤考核,督导护林员按要求进行巡护及巡护信息报送,做到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行为,并向上级林长报告。
第三章 综合执法监督机制
第六条 由县林草局牵头,全面做好森林资源督查图斑核查、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和督办件常规核查处置工作。资规、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 对非法侵占、破坏林地等林草资源的行为,受理立案后,案件受理单位作为牵头责任主体,根据案情,需要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的,报告植被保护和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各相关执法部门核查后,将核实处置情况报告植被保护和恢复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组织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县林草局和所属乡镇同时参加,占用林地手续审批后,要第一时间推送审批文件和审批范围矢量图到县林草局,以便加强监管。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资规局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类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控制林地使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须使用林地的,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规划选址,合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第十条 县林草局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造成林地林木毁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分局要严厉打击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全面加强涉林案件摸排和查处力度,做好两法衔接工作,行政执法中对破坏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第十三条 依据执法权限,对于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植被违法行为由各乡镇执法队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由县林草局依法进行处罚。涉及木材及毁坏林木价值的,由办案单位委托价格部门或者第三方做出价格认定后,依法进行处罚,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生态修复治理机制
第十四条 县林草局要按照《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编制《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树木补种方案),送达违法行为责任人,同时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督导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植被恢复(树木补种)完成后,违法责任人要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由林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组成联合验收组,按《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要求标准检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年林木成活率检查合格后,要及时将恢复后的林地纳入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对于拒不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或补种树木,以及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或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任人,由林草局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代履行条件的,林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履行,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于破坏林地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恢复森林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违法行为人不按时恢复的,要及时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生态损害赔偿,确保林地恢复。第五章 农业生产模式政策引导机制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除草剂等方法毁坏林地原有植被;严禁毁林开垦、毁林栽果。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由林草局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禁止开垦25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25度以上新开垦栽植经济林的,要采取修水平梯田、挖鱼鳞坑、恢复林下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因未修建水土保持工程或树下使用除草剂导致水土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由县水务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大力倡导山楂、板栗等干鲜林果树下不使用除草剂。各乡镇要通过培训讲座、观摩学习、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发放明白纸、音视频宣传等方式,入村入户,广泛宣传。让广大果农充分认识到使用除草剂对果树、生态环境的危害,对我县农产品品牌打造、市场竞争力以及整个林果产业发展等造成的危害。在民众心中树牢禁用“除草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十一条 将不使用除草剂和实施树下生草作为支持精品果园项目建设的先决条件,将各村不使用除草剂和推广树下生草工作作为给予村级各类项目支持的重要考量。原则上,对于使用除草剂、未实施树下生草的果园不给予精品果园等项目支持;优先对不使用除草剂和推广树下生草工作成效显著的村给予项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指导村委会将林果树下不使用除草剂纳入村规民约内容,并在各类会议上针对不使用除草剂和推广树下生草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和推动。对于有不使用除草剂、实施树下生草意愿的群众,在与村委会签订承诺书,交所在乡镇政府备案后,纳入相关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林草局要加强树下生草及种植药材等发展其他树下经济技术培训,指导果农使用除草机械,认真落实《兴隆县山楂、板栗树下多年生中药材种植奖补验收办法》,因地制宜普及林草、林菌、林药复合等安全、经济、高效的生产方式,着力发展林下经济新产业,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第二十四条 县林草、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可制定专项鼓励支持政策,采用多种方式对不使用除草剂、大力推广和实施树下生草、种药的村和农户进行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小流域治理、生态治理等方面项目争取力度,着力向25度以上坡地种植山楂、板栗区域覆盖,建设梯田、鱼鳞坑等水土保持工程,开展适机械化改造,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章 植被巡查机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县建、乡管、村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强化网格化管理,采取“定人、定责、定区域、定标准”的“四定”措施,不断加大巡护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林草资源和植被巡查机制。乡镇综合执法队要对辖区内林草资源和享受植被保护补贴政策的地块进行定期巡查;县资规局对涉矿林地、林草局对国有林场、县农业农村局对县域内推广树下种草生药地块要加强动态监管;雾灵山自然保护区和猕猴保护区要加大对保护区巡查管理。对享受树下生草政策,仍使用除草剂的,报植被保护和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责成有关单位按照经营者事先承诺收回补贴以及相关设备。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巡查备案机制。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对巡查工作进行记录,发现问题的要制作视频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章 监督问责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执法监督机制。由司法局牵头,抽调人大监察和司法工委、政府办、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审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执法监督审查专班,对执法案件逐件审核,查看是否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代管、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执法监督审查出的问题,向植被保护和恢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责令执法部门整改。执法人员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守土有责,严肃问责机制。坚持乡镇村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各层监管责任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辖区内出现非法破坏植被行为不管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兴隆县林草局负责,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