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1/2023-14851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4-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隆县县直部门聘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兴隆县县直部门聘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兴隆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隆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兴隆县县直部门聘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直部门法律顾问聘任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7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县直部门是指县委、县政府直接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县直部门聘任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任县直部门法律顾问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聘任要求
第四条 县直部门法律顾问从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聘任。
县直部门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县直部门法律顾问所办理的法律事务实行首办负责制,不受值班限制。
第五条 县直部门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经验丰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三)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或法律工作经历;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四)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六条 县直部门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签订书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明确工作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直部门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组织和考核等工作,包括:
(一)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
(三)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
(四)代表县直部门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五)组织安排县直部门法律顾问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六)组织、指导县直部门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综合、研究和处理县直部门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县直部门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监督工作;
(九)其他与县直部门法律顾问有关的日常联系、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县直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咨询论证;
(三)参与处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处理重大案(事)件;
(六)参与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七)需要县直部门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县直部门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直部门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四)其他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县直部门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提供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服务;
(三)在合同约定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四)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五)与所承办的县直部门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申请回避;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直部门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县直部门的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当由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本人签名。法律顾问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县直部门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二)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县直部门法律顾问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县直部门顾问活动、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或者不及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行业惩戒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县直部门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聘任期间,县直部门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造成县直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