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3-14540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3-02-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公示牌
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收费主体:审批局批准下达缴费通知,税务部门收费。
计费单位:元/平米
收费依据:冀财税〔2016〕25号文《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收费范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收费对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方式:缴纳义务人在接到审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费通知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费。
减免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收费流程:兴隆县审批局开据征占用林地缴费通知单→缴款人按通知单金额转账到兴隆县财政局收费账户(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1305016873080000014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行号:105142200017)→缴款人携带征占用林地缴费通知单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或兴隆县税务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费依据(2023年1月1日前开具的征占用林地缴费通知单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开票,2023年1月1日后的到兴隆县税务局开票)
监督举报电话:5052456(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5059817(兴隆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股)
5053098(兴隆县发改局价格调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