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2023-14535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2-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民政局 |
文件 |
兴隆县财政局 |
兴民字[2022]34号
兴隆县民政局 兴隆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22〕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调整、执行范围
孤儿,其中包括散居孤儿、社会福利院机构养育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22〕44号)执行,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三、提标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和供养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严格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兴隆县民政局 兴隆县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