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82/2022-00895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六道河镇 |
成文日期: 2022-06-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六政罚决〔2022〕001号
当事人:兴隆县密兴选矿
法定代表人:翁国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54006046G
住址:兴隆县六道河镇桲椤台村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对你单位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12月在六道河镇桲椤台村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2470平方米,其中厂房2440平方米,办公用房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河北省临时用地批准书等证据证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2470平方米,即厂房2440平方米,办公用房30平方米。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不影响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六道河镇人民政府
2022年5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