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1-1421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1-04-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8〕5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县林业和草原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县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指导全县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配合国家、省、市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参与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指导监督县级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承办国家公园规划、管理和监督,提出新建、调整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市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荒漠化防治、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依法加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培训等职责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第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宣传、安全、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档案管理、机关规范化建设等工作。工青妇相关工作。
(二)人事与督考股。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培训与督考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林业和草原重要国际活动、港澳台林业和草原事务。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市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科技教育与火灾预防股。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科技教育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智慧林业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五)生态保护修复股(兴隆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森林质量提升、中幼林抚育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起草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配合市气象部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全县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六)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指导天然林、公益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国有林场林木采伐方案设计等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研究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承担全县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发展工作,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监督管理县级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和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办编制国家公园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全县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履约,以及全县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产业发展与草原管理股。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经济林、桑蚕、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干果果品质量安全。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原改革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扶贫工作。
(九)政策法规股。承担起草林业和草原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十)国有林场与种苗管理股。负责全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国有林场森林旅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建设、统一战线工作。负责承办局党组会议并督导落实。
第七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编制24名(行政编制9名、锁定事业编制15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森林公安局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兴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兴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 年3月28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兴隆县革新路。负责人:局党组书记、局长:吴金华。联系电话:0314-5052456。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夏季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