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46/2021-1632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11-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对政协承德市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11号提案的答复
2021-11-1009时04分 浏览次数:

兴提字(2021)第0111号(A)类

鲍利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养犬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条对饲养犬只进行了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法律规定,省人大或省政府需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主管部门、配合部门以及各自职责,在养犬管理、宣传教育、重点管理区划定、登记年检制度、养犬人条件、缴纳管理服务费、携带规范、经营规范、违规处理处罚等方面分别规定。然后,县委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有效参与,共同推进工作开展,有力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

参照北京市管理模式,建议:一、待省出台管理办法后,我县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二、以县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县公安局为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不按规定佩戴犬牌、犬绳等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工作,出具免疫证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卫健局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非常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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