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7/2015-07183 |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15-05-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行政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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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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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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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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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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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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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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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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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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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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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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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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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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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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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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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2001]63号2001.12.29)第十八条;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03.7.18)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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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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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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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前项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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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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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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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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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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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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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2001]63号2001.12.29)第三十七条;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03.7.18)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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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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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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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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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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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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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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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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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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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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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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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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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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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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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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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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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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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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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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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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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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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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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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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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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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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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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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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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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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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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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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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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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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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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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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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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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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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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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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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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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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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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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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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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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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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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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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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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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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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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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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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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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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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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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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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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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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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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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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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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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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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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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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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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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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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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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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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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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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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接受孕情指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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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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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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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03.7.18)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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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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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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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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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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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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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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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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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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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03.7.18)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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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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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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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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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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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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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购置、使用、备案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的机构、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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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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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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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1号,2008.1.14)第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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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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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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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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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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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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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经鉴定胎儿没有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妇女私自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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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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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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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03.7.18)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1号2008.1.14)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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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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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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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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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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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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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组织、介绍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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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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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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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1号2008.1.14)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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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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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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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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