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100/2025-1782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城管局 |
成文日期: 2025-02-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兴城管安字[2024]第2-4号
当事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在承建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高铁新城安置房项目工程中存在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检查组于2024年9月27日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部分未及时清运、苫盖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2025年2月11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筑市场类),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城管安字[2024]第2-2号),拟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城管安字[2024]第2-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2025年2月19日,本机关经集体讨论决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筑市场类),当事人已按期改正违法行为,属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兴隆县东大街中国建设银行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13050168730800000145)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