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81/2025-1769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兴隆县半壁山镇
成文日期: 2025-01-2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半壁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1-2115时32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半壁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半政罚决〔202500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李晓晴、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政治面貌群众,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半壁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移交,本机关于2024611日对你在半壁山中横街普瑞医院底商楼顶加盖1层简易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3年秋季过后在半壁山镇中横街普瑞医院Y1号楼底商楼顶加盖1层简易房,没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关于半壁山镇普瑞医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核查函》的复函、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河北华瑞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报告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6年5月修订)第八十一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70项)(试行)》第六十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拆除底商楼顶不在普瑞医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建筑物。

2)兴隆县半壁山镇人民政府委托河北华瑞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违法部分工程造价为74000.00元整,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处罚金额为7400.00元整(柒仟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兴隆县财政局,开户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4044012200004942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67

 

兴隆县半壁山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