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41/2024-0155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兴隆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4-08-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7日我局对如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4—5055208(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邮 编:067399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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