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41/2024-0168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兴隆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4-08-2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2024年8月29日拟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要求,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2024年8月29日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314—5055208(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邮编:067399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 | 公示日期 |
1 | 兴隆县城郊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工程) |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大东区村、北区村,雾灵山镇下石洞村 | 兴隆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兴隆县飞跃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道路改造工程,其中东环路北延路段改造工程包括路段中新设桥梁2座,加宽桥1座,并配套建设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管线综合等;站东路-雾灵街路段改造工程包括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管线综合等。 | 1.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该项目在建设期间要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场地道路、施工及运输过程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及相关规定中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法等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控制和防治,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施工场地设沉淀池及临时排水管沟,道路建设时施工废水及地表径流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泼洒抑尘;穿河施工过程中设置导流围堰,施工过程产生的基坑排水,经沉淀澄清后引入河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3.加强噪声源的管控。项目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时基础加装减振垫,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工作。该项目拆除的建筑垃圾及开挖的土石方回填后剩余部分运至兴隆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含沥青的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钢材等集中收集后外售;临时沉淀池底泥用于回填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2024.8.2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