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06/2024-0150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发展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24-07-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兴隆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储备粮轮换工作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据《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兴隆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兴隆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储备粮轮换的任务、管理和监督,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8月27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单位。
邮寄地址:兴隆县发展和改革局413室
电子邮箱:xlxlsj5054146@163.com
兴隆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6日
兴隆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常储常新,根据《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兴隆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承德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为保持县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承储企业按照县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县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县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的行政管理。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及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隆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业发展银行)审核认定的贷款利息情况,进行审核拨付。
第七条 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组织指导辖区内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依法接受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县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与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县级储备粮尽量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综合考虑储备规模和粮仓仓容的基础上,一般按照储存年限整仓轮换。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储存年限:小麦5年,玉米3年。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轮换可以采用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和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应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购销交易过程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小麦轮换空库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企业应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并征得县财政局同意。延期批复抄送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企业需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和轮空期,并于每月5日前将轮换计划执行进度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要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轮入数量、质量的验收,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县级储备粮轮换检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检测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在销售前完成检测,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在入库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检测。
第十九条 轮入的粮食质量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三等以上(含三等)标准,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进入食品加工环节。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检验及食品安全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6个月。对在正常储存年限内检验为“不宜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
第五章 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做库存成本调整,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需报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发展银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其开户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承贷银行按照“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封闭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并依据承储企业实际轮换方式和轮换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承贷银行应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清单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标准为:玉米85元/吨,小麦120元/吨,成品粮85元/吨。在4个月空库时间内,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4个月空库期不能入库的,延长期内空库部分不再享受管理费用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兴隆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兴发改字〔202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