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06/2024-0150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发展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24-07-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兴隆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县级成品粮储备粮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据《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兴隆县粮食应急预案》《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兴隆县县级成品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8月27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单位。
邮寄地址:兴隆县发展和改革局413室
电子邮箱:xlxlsj5054146@163.com
兴隆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6日
兴隆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切实发挥成品粮储备在应急供应中的保障作用,根据《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兴隆县粮食应急预案》,参照《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成品粮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在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内建立的成品粮储备。
第三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品种:小麦粉、大米。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成品粮储备的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粮权和动用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县级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成品粮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数量、质量、储存等依法实施监督查,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县级成品粮储备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补贴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隆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县级成品粮储备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成品粮储备,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县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县级成品粮储备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储存任务和日常管理,执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动用指令,并对其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计划和落实
第七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有关承储企业。
第八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可由承储企业直接储存,也可与具备条件的成品粮经营、加工主体合作储存,但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地点。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程序和措施,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小麦粉、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并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二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包装规格,小麦粉、大米最大包装规格为 25 公斤/袋,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结合应急供应与生产、经营、轮换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作为县级成品粮储备。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承储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承储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县级成品粮储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
第十六条 储存县级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兴隆县县级成品粮储备”专牌,实行专仓(分区)集中存放,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桩安全,仓房卫生、整洁、无污类。
第十七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县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写“县级成品粮储备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应当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的原则。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对本企业承储的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滚动轮换,确保常储常新。成品粮在保质期内轮换次数不少于一次,轮换不得有架空期。
第二十一条 除动用期外,任何时点县级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数量,其他政府储备库存不计算在内。
第六章 动用
第二十二条 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县农业发展银行。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成品粮储备动用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及时将县级成品粮储备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动用任务完成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及时清算相关费用,动用发生的支出(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弥补。县级成品粮储备动用后应及时安排等量补库。
第七章 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据实补贴。
第二十六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部门和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确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县县级储备粮工作方案》的通知(兴政发〔2015〕20号)相关规定(保管费用补贴120元/吨/年,轮换费用85元/吨/次)。县财政局通过县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费用补贴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八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县级成品粮储备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成品粮储备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县级成品粮储备库存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县级成品粮储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兴隆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兴隆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兴发改字〔202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