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41/2024-0147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兴隆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4-07-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兴环不罚决〔 2024 〕010号
当事人:承德北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822MA08FT9Q5Y 法定代表人:杨东亮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平安堡村(郑杰宅)
根据现场检查,本机关于 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院内有原料煤矸石堆放,堆放原料4000吨左右,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入棚存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7的规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企业管理。
2、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深入研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要求。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