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1/2024-17323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11-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崔长生:
你不服兴隆县教育和体育局作出的兴教体字〔2024〕27号《关于撤销河北兴隆国家田径训练基地与崔墨林签订<协议>的决定书》,于2024年8月9日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经审查依法作出了承兴政复决〔2024〕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兴隆县教育和体育局作出的兴教体字〔2024〕27号《关于撤销河北兴隆国家田径训练基地与崔墨林签订<协议>的决定书》,并通过邮政EMS(单号:1160458098767)向你进行邮寄送达。因“收件人拒收”,邮局未能妥投,将信件退回本机关。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承兴政复决〔2024〕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兴隆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社会综合治理中心110室;联系电话:0314-5058162)领取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若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兴隆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