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0/2024-1730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11-1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在我县抽检发现的兴隆县鑫花市旅游度假村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兴隆县鑫花市旅游度假村。购进日期:2024年7月23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查,被抽检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是因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单位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导致购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三、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出具了整改报告,保证不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并且承诺以后一定会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处罚〔2024〕134号。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