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显峰保管不善,将兴房权证兴隆镇字第201000510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兴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