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08/2024-00303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成文日期: 2024-01-1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文旅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日常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股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文化、广电、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大决策;
(三)本机关权限和监督的依据、范围、程序、方式、时限、处理处罚种类、结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及监督、投诉举报途径等;
(四)主要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六)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七)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八)局机构设置、股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九)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十一)局评先评优及奖励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审计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本局公文;
(二)丰宁县政府政务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机关各股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相关股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