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07/2023-16000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3-06-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民政局 兴隆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3年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冀民〔2021〕84 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 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定消费支出比例的通知》(冀民〔2023〕24 号)和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承市民字〔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低保执行月标准由650元提高到725元。低保金据实补差发放,月人均补差由350元提高到400元。
农村低保执行年标准由4980元提高到5700元。低保金实行分档发放,一档每人每月255元(重度残疾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每人每月265元),二档每人每月350元;三档每人每月475元。
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承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6〕273号)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镇特困由850元/月提高到945元/月,农村特困由6480元/年提高到7440元/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全护理、半自理和全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15%、10%发放照料护理费,目前分别为360元/月、270元/月、180元/月。
三、提标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和供养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严格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兴隆县民政局 兴隆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