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2023-14536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2-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民政局 |
文件 |
兴隆县财政局 |
兴民字〔2022〕33号
兴隆县民政局 兴隆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2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冀民〔2021〕8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定消费支出比例的通知》(冀民〔2022〕60号)和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承市民字〔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年标准为4980元。低保金实行分档发放,一档和二档执行原标准,一档每人每月245元(重度残疾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每人每月255元);二档每人每月337元;三档调整为每人每月415元。
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年标准,按照《承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6〕273号)执行,原则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1.3倍,每人每年6480元。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暂不调整,按照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全护理、半自理和全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15%、10%发放照料护理费,分别为每人每月336元、252元、168元。
三、提标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和供养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严格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兴隆县民政局 兴隆县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