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1/2022-0014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兴隆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1-2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2-01-2109时43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兴隆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规范化

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安排部署,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保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申请领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必须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不得为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不符合规定的人员申领、发放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指导下开展执法辅助工作。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所属单位等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上岗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调整到其他单位行政执法岗位的,应当收回原有证件并申请换发。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离执法岗位、辞去公职等原因需要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因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原因需要吊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收缴;证件被收回或者收缴后,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证件办理系统申请注销。

(五)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突出实战、实用、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县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工作业务实际,本着“谁下放执法权限,谁负责组织培训”的原则,适时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每年要组织不少于1次的本系统专业知识及下放事项的培训,把乡镇执法人员纳入培训范围,针对下放事项进行专题指导。同时,鼓励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六)严格落实执法人员配备。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行政执法编制资源,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乡镇常住人口、管理对象和执法工作量变化情况,及时统筹调配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充实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队的编制为10-21人,实际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名,安子岭、陡子峪、南天门、上石洞等4个乡人民政府不少于4人。县人社局、县编办等部门加大对各乡镇执法人员编制及人员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促使岗位编制与实际工作相一致。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七)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将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赋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事中公示制度,依法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参照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A类配备标准配备。建立并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九)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承德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

(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结合乡镇人民政府执法实际,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做到办、审、定三分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严格遵照《承德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承依法行政办〔2021〕7号)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向社会公布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乡镇政府直接适用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各相关下放处罚事项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系统下放乡镇处罚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下发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推行柔性执法。落实《承德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承依法行政办〔2021〕4号),创新行政执法方式,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外,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建立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认真厘清各类违法情形的界限,明确具体运用的条件,把握执法尺度,强化精准执法,做到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容,有效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省司法厅制定的《河北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2021年版)》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鼓励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

(十三)落实执法协作制度。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和协调衔接机制。一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设置乡镇综合执法2年的“过渡期”,开展联合执法。县直执法事项下放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指导职责,深入乡镇实地指导,进行跟踪办案、联合办案、一盯到底,引领乡镇执法逐步规范化,切实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乡镇能够独立办案的目标。二是强化业务指导。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下放执法权限,谁负责业务指导”的原则,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业务指导,支持基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三是要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依法办理。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不得以罚代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或者移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四是明确执法边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合理界定县直有关部门与乡镇的执法事项,避免多头交叉执法、重复检查、执法空档。下放到乡镇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县直有关部门不再行使,但可进行行政检查与业务指导。县城城管界内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县住建部门(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县城城管界外由兴隆镇人民政府行使。

  (十四)落实普法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根据执法职责,细化责任清单,积极承担普法责任。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及时开展社会关注、公众需求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全民守法。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十五)加强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六)建立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收到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或者执法不作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登记、答复、核实和处理。

(十七)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采用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十八)明确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执法监督、解决执法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办)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在2年“过渡期”内乡镇执法案件被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处罚事项下放部门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档次下调一等。

(十九)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要求,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主体,作出执法决定时应当由行政负责人签批。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人员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行政执法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提高乡镇人民政府的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十一)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县财政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加强执法场所和装备保障。执法场所参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场所设置规范》设置。在配备执法装备时,执法用车应当在单位相关车辆编制范围内合理配备,并按照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通用办公设备按照本级或者参照上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配备;对于其他设备,已制定配置标准的执行相关标准,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根据乡镇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乡镇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治安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各类信息系统,建立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二十四)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场所设置规范

 

 

 

 

附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

场所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满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需要,规范行政执法场所设置,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场所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结合履行执法职责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固定办公场所,严禁超标。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均办公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平方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均办公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平方米。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场所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登记、日常执勤、执法指挥调度、询问、听证、物证保管、档案保管、执法车辆停放等工作需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场所应当配置开展业务需要的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打印)机、文件柜等办公、通讯设备及宽带网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信息登记、询问、听证场所(可合并使用),应当配备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系统,供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审理案件及接待群众来人来访等使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接待群众投诉举报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秩序管理,做到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执法装备状态良好,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办公场所的单位门头、条牌、门牌等设置应当美观大方、便于识别。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其他机构在同一场所办公的,条牌、门牌的材质、式样、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统一。

 

 

 

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