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2021-1476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6-0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兴隆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2021-06-0108时41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兴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卷烟属烟草专卖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通过许可证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主要目的是控制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在某个时期的总数量和分布密度,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配置有限的市场资源。2020年12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律新增了关于幼儿园周边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的规定对合理化布局工作提出更高、更科学的要求。

制定本《规定》,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三个有利于”: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零售许可证实现对卷烟市场专卖管理,如果零售点过多泛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引发获利水平低的商户降价争客,滋生非法经营,受利益驱动而暗地经营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如果零售点分布过稀,不仅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不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还会形成监管盲区,导致非法卷烟乘虚而入,从而冲击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因此,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有利于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二)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配置有限的市场资源。随着卷烟这一特殊商品经营利润的上升,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的人员将快速增加。因此,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控制,防止规模失调。制定公布本《规定》,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在合理配置有限市场资源中有法可依。

(三)有利于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利益。制定更加明确的合理的布局标准,保证卷烟市场进出机制完善,防止全县卷烟零售户相互争夺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获利水平低下。通过布局调控将零售户数量掌控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内,使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有所提高。

二、关于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分布密度差别很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合理布局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规定,同时合理化布局的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精神。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本《规定》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本《规定》制定过程

兴隆县局根据承德市烟草专卖局在承德日报发布的公告通知要求,并在兴隆县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听证会公告后,在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据《兴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选出零售户代表2名、消费者代表1名、申请人代表1名,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司法局、县市管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参加5月28日举行的听证会。

5月28日上午10时,在兴隆县8酒店五楼举行听证会,在会议过程中,兴隆县局工作人员首先对起草的《兴隆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进行宣读,从制定规划背景、目的意义、法定依据作了详细解读。各方听证代表就具体条文和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和咨询,兴隆县局听证员针对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并最终形成了听证笔录,与会代表分别签名确认,整个听证过程组织严密,程序合法,气氛融洽,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会代表们一致表示新的规定(草案)根据社会环境新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符合兴隆县局辖区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广大零售客户和消费者利益,为合理配置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资源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四、主要标准说明

(一)关于距离、人口的布局限制

1、兴隆县城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2、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户籍人口和距离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 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增设1个(余数达150人以上的按300人计算),且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80米;

(二)关于特殊区域限制

1、县城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设置零售点的,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在50个摊位基础上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2、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8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住户超过80户的,在80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两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应符合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3、实际营业面积在500-2000平米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民宿、体育场馆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上述经营单位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4、商业楼宇(写字楼)一层及地下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5、产业园、旅游景区(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不能小于30米;

6、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内的候车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7、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大学等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须提供零售点所在区域单位同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书面材料

8、书报亭、爱心亭、简易房、临时建筑物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相应经营许可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关于放宽许可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适当放宽卷烟零售许可:

1、持有本县户口能够自己长期在场经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下岗人员、退役军人放宽办证条件,在县城、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米,在行政村、自然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以上放宽条件不适用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产业园;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米。

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导致的集体拆迁属于“城市建设”范畴;

3、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者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或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本辖区内主动申请变更经营地点的,持证人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距离和数量限制;

4、其他有政策规定必须扶持的情形;

5、以上放宽条件只适用于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变更,且只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附件1  《兴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法律依据表                     

 

 

                           兴隆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兴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法律依据表

 

《规定》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具体条款及理由

第六条  根据兴隆县辖区实际,对市场单元设置以下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布局规划

(一)兴隆县城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户籍人口和距离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 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增设1个(余数达150人以上的按300人计算),且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80米;

(三)县城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设置零售点的,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在50个摊位基础上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8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住户超过80户的,在80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两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应符合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点。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五)实际营业面积在500-2000平米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民宿、体育场馆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上述经营单位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六)商业楼宇(写字楼)一层及地下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产业园、旅游景区(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不能小于30米;

(八)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内的候车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大学等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须提供零售点所在区域单位同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书面材料

(十)书报亭、爱心亭、简易房、临时建筑物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相应经营许可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3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5月26日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具体理由:规定中涉及距离、人口、户数、面积等条件是参考了前期调研及本县辖区实际情况等综合条件而制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售货车、流动摊点;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4.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商店);

5.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进出学校大门中心点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内;

6.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7.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1.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2.各级党政机关及医疗机构内部;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5月26日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

条款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第四十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其他理由:中小学周边距离要求是在保持中小学校历史上距离要求稳定的原则下制定的;幼儿园的距离要求制定原则是既要体现对幼儿园的特殊照顾要求又要尽量不大量扩大影响范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给予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许可:

(一)持有本县户口能够自己长期在场经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下岗人员、退役军人放宽办证条件,在县城、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米,在行政村、自然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以上放宽条件不适用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产业园;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米。

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导致的集体拆迁属于“城市建设”范畴;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者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或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本辖区内主动申请变更经营地点的,持证人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距离和数量限制;

(四)其他有政策规定必须扶持的情形;

(五)以上放宽条件只适用于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变更,且只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

条款依据: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其他理由:对中小学、幼儿园



兴隆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