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1/2021-1639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兴隆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4-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4-1010时02分 浏览次数:

兴政发〔2021〕4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兴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兴隆县人民政府

2021330

兴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居住用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的宅基地审批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的选址

第六条  宅基地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乡镇、村整体规划,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三)选址需经过拟建地块相邻权利人同意,确无争议;

(四)不得在县政府已明确收储范围内等禁批区范围内选址。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赠与村内住房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

 (一)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拟建房地点、层高、外观颜色等内容

2.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最近一次即将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讨论。

3.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级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讨论,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4.公示。村级组织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审查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政府

(二)宅基地审核批准程序

1.初步审核。乡镇政府自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现场勘查。乡镇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3.审查及审批。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自己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求林业、水务、交通、电力等部门意见。乡镇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括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4.审批公布。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不予批准的,在做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 归档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宅基地批后管理

1.批放宅基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2.批后监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行为。

3.竣工验收。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申请人建房完工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4.申请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需提供以下报批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审批表》;

(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三)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其他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示(会议讨论同意后公示)的影像资料;

(五)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让协议;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契税税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第十四条  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我县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业务。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备案。组织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确需新增用地的,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年度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如本办法所述规定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印发


兴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有关法律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