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0/2021-1634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1-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11-0911时48分 浏览次数:

 

   2021 年11月9 日,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兴市监〔2021〕50号,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承市监疫〔2021〕50号),为切实发挥好药店“哨点”作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了此《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共 2部分 4 条。第一部分,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要求。包括各零售药店要切实发挥“哨点”作用,对购药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并查看健康码和行程码,发现发热人员和健康码、行程码异常人员要第一时间报告(乡镇零售药店上报当地卫生院,县城零售药店上报兴隆中心卫生院,附各乡镇卫生院电话)并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5053339),并做好记录。等 4 方面内容。第二部分为附件包括各乡镇卫生院电话。

三、征求意见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成立起草组,认真学习领会市局精神,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初稿。之后,分别征求了主管领导和局领导同意。起草组对所提意见建议甄别采纳/根据所提意见对《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进行了修改,形成《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审议稿。

四、审议签批

11月 9 日,局班子会议对《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审议稿进行了研究,起草组根据研究意见修改完善。局领导审批同意,以《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文件印发。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