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0/2021-1557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10-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河北宏联嘉商贸有限公司等42家公司(农专社):
河北宏联嘉商贸有限公司等42家公司(或农专社,下称当事人,名单附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农专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适用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所列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适用农专社)所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及邮寄等方式送达,本局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了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适用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适用农专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42家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因上述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我局无法通过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名称及处罚决定书文号等信息见附件)。当事人见公告后自行到辖区市场监管分局领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未领取,即视为送达。上述当事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03145055707
特此公告
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名称及处罚决定书文号》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