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大厂铁矿等6家矿山予以关闭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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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20〕8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大厂铁矿等6家矿山予以关闭的决定
依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75号)和承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矿山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0〕50号),2020年6月30日,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兴隆县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字〔2020〕50号),将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大厂铁矿等6家矿山纳入2020年关闭矿山范围,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大厂铁矿等6家矿山予以关闭,关闭决定如下: 一、6家矿山采矿许可证均已超期,并停产多年,矿山关闭后企业自身为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的主体。 二、2020年10月31日前,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完成矿山现场关闭,相关部门注销行政许可,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县政府验收并通过市政府备案。 三、关闭的矿山要撤出生产和管理人员,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毁闭或填实矿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矿山关闭后严防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孤山子镇政府、平安堡镇政府、北营房镇政府、青松岭镇政府和兴隆镇政府依据属地管理责任对矿山关闭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加强对关闭矿山企业的后续监管。企业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注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报请审批机关注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同时督促矿山企业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的安全许可相关手续予以注销、撤销;发改(工信)部门负责监督关闭矿山企业设备的拆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停止提供火工器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注销关闭矿山的相关环保手续;供电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停止供电,并拆除企业供电设备;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需注销营业执照的及时给予注销。 五、作出关闭决定后,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关闭公告。 附件:兴隆县关闭矿山名单
兴隆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兴隆县2020年关闭矿山名单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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