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抓林蛙,法律必处罚兴隆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2020-09-2209时38分 浏览次数:

"杨某文, 杨某鹏、杨某诚、罗某亮、高某都被县森林公安带走了”,"听说取保候审了,弄不好还得判刑”,"唉,抓几个河蟆,惹这么大的祸,真不值当”,近日, 兴隆县兴隆镇楠木沟村的乡亲们,茶余饭后有意无意间总爱谈论上面的话题。

据了解,3月13日17时许,杨某文等5人在兴隆县兴隆镇楠木沟村河套边非法猎捕蛙类野生动物时,被县森林公安执行巡察任务的警察当场发现并制止,经查:杨某文等5人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中国林蛙共92只,中国林蛙属本土野生物种, 非法猎捕20只以上就可立案, 非法猎捕50只以上就构成重大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等待杨某等五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3月25日上午,涉案的92只中国林蛙已全部在柳河源头放生,回归自然。

在此,兴隆县森林公安友情提示社会公众: 1、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2、不近距离接触和饲养野生动物;3、不猎杀、捕获野生动物; 4、不买卖、运输、加工野生动物及制品;5、发现不明死亡野生动物,及时报告,并做消毒、深埋无害化处理。(通讯 员李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