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18/2019-1335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兴隆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07-2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11-2712时55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保证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

二、主要内容

(一)供水工程管理

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本着“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申请建设工程所在村要明确供水管理员,供水管理员由村两委干部或小组长担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维修保养、设备操作、水费收缴等制度和规程;管理人员名单、职责制度及其它制度规章,报乡镇及水务部门分别存档备案。要通过征求群众意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水方式、受益范围、建设内容及运行管护模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入户需求的,供水入户(庭院、屋内);无入户需求的,可修建集中供水点。工程完工达到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将工程移交给工程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并将所有建设内容登记建档。工程产权、管理权、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列入行政村集体资产管理。工程所在村可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村集体产权改革范围,并可推行用水户协会管理,第三方管理等市场化运行管理机制。

乡镇要监督各村落实供水管理人员和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要建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管道及配件由用水户自主管理,出现跑、冒、滴、漏问题要及时向供水管理员反映;主管道、分支管道及相关附属设施由村负责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对机井、管道、供水构筑物、设备等进行检查和养护,并筹措资金、组织人员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供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不得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工业生产。村委会要加强饮水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水户的节水意识。

饮水安全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要求新增供水的用水户,应向村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新增用水户承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县财政要落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检测运行经费。各乡镇要督促指导行政村通过从村级组织运行经费列支、水费提留及村集体收入支付等方式,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

由县城供水管网延伸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由县城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并执行《兴隆县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县水务局、乡镇、受益村要分级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和应急供水保障机制。

县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综合考核内容,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对乡镇领导班子及党政一把手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情况,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

各乡镇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水源水质保

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各乡镇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不具备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和工程保护范围,并设立明确的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迁移和拆除供水设施;严禁实施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禁从事畜禽养殖;严禁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

遇极端天气造成季节性干旱缺水或工程出现故障时,乡镇和村委会要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有自备井的居民可启用自备井供水饮用。

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水质检测和水质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  

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供水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将水样送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发现水质问题要及时报县卫健、水务部门。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投资解决。

(三)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召开受益户代表会议商定,供水管理单位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供水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维修费、水质检验费;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他费用。

集中供水的水费属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不得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各村要对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每年公示一次,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兴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